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毓萱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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