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林曉菁即林于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