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012號
TCEV,113,中補,2012,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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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毓仁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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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