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009號
TCEV,113,中補,2009,2024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祐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9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