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981號
TCEV,113,中補,198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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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張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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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