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975號
TCEV,113,中補,197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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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陳立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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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