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969號
TCEV,113,中補,196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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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陳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浩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裁
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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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