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937號
TCEV,113,中補,193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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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崇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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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