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912號
TCEV,113,中補,1912,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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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周仕涵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盛輝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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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