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98號
原 告 范宥富
邱鈺涵
邱健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被 告 許嘉禎
許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磚牆鐵門圍籬之照片及起訴前5年度之申報地價,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