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5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林雅婷
被 告 賴建輝即賴芳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起,因案在法務部○○○○○○○ 執行迄今,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前次 言詞辯論期日送達程序於法不合,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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