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86號
TCEV,113,中簡,286,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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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劉志龍
被 告 陳玉瑩
張琬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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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