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463號
TCEV,113,中簡,1463,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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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被 告 李天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行言詞辯論期日,因庭期通知未及送達被告,故應行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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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