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25號
TCDV,106,司票,5525,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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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25號
聲 請 人 莊逸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靖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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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