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林瑞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穎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