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445號
TCEV,113,中小,2445,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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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張詠鈞
法定代理人 張根發
張珊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83號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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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