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206號
TCEV,113,中小,2206,2024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侯博升
被 告 梁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