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959號
原 告 徐煒淩
被 告 謝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苗栗縣○○鄉○○路000號,有臺灣銀行國內 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3年6月17日集中作字第1135 0046011號函附000000000000帳號個人戶資料查詢及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