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32號
原 告 陳家瑜
被 告 翁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90
、2731、31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31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