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337號
TCEV,113,中小,1337,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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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陳柔羽陳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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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