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王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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