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博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宗
訴訟代理人 徐婉茹
許志宏
被 告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大樓之公共電費係管理委員會繳納,或係計算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額後,併入各區分所有權人該戶之用電費用,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有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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