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545號
TCEV,112,中簡,3545,202406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原 告 陳世明

陳永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陳永昇
彭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益
楊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淑緞」記載,應全部更正為「 林淑緞」。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3行、25行關於「陳永昇」記 載,應更正為「陳世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