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639號
TCEV,112,中簡,2639,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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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誠蔚花軒子花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書沅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67
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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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