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48號
原 告 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啟勝
被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訴訟代理人 許建東
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鋼筋綁紮所生下腳料之數量及計價方式尚需調查,及需向業主函查工程有無因變更設計而增加鋼筋綁紮數量,事實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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