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035號
TCEV,112,中小,5035,202406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35號
原 告 曾詩珊
被 告 盧岱蔚
張皓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5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