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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861號
TCEV,111,中簡,3861,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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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1號
原 告 小田急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玉燕
訴訟代理人 葉木超
被 告 傅麗芳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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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