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榮村
周泉松
楊建立
賴烱銘
陳政宏
何文德
林春美
張見昌
黃善明
林金水
張澄山
曾秋月
賴春田
陳志諻
鄧阿完
賴文宗
陳淑華
李進祥
鄭素錦 住臺灣省苗栗縣○○鎮○○路00○0號 (苗栗○○○○○○○○○)
陳麗香
賴力嘉(即賴宗茂之承受訴訟人)
張彩鑾(即賴宗茂之承受訴訟人)
賴玲卉(即賴宗茂之承受訴訟人)
賴芃汶(即賴宗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榮村等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929元(依朝
富估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估價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