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香水美容SPA會館(香妮視聽歌唱名店)
法定代理人 黃政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5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2977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之實際負責人甲○○,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之實際負責人甲○○,因容留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營利,經移送機關查獲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044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因被移送人嚴重破壞社會 善良風俗情節重大,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規定, 聲請裁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5年5月25日新增第18條之1,該條第1 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 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 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他 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又新增之立法理 由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 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 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 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 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 定之緩刑效力影響」。
三、經查:被移送人仍在營業,其實際負責人甲○○,因執行業務 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確定,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審酌被移送人之 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妨害風化罪章之罪,如許其繼續營 業,有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虞,爰依首揭規定,處被 移送人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