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鄭耀堅
被移送人 柯柏任
被移送人 盧翠蓮
被移送人 葉哲維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13年3月2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3112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乙○○、丁○○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緣警方於民國113年2月28日查獲關係人陳彥 宇及林愉庭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7樓3室、19樓32 室、18樓20室、10樓12室等套房經營色情應召站,被移送人 甲○○、丙○○、乙○○、丁○○分別為上開套房之所有權人或實際 管理人。因認被移送人甲○○、丙○○、乙○○、丁○○涉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性交易之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 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下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 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 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 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等於上開時、地,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1條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甲○○、丙○○、 乙○○、丁○○分別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7樓3室、19樓3 2室、18樓20室、10樓12室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為主要 論據。然查: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辯稱略以:我是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7樓3室所有權人,因為我住新竹,所以 就委託「樂宅租屋公司」業務員出租,出租時我有跟仲介說 不租給八大行業,租賃契約也有載明係居住使用,我問租客 職業,仲介也跟我說租客是做消防的,我不知情該房間有從 事性交易等語;被移送人丙○○於警詢時辯稱略以:我是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19樓32室所有權人,我委託「群義房屋 」業務員出租,我不知道租客承租該房間之用途,也不知道 該房間有從事性交易等語;被移送人乙○○於警詢時辯稱略以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20室是我先夫及小叔所有, 我是委託「永慶房屋」業務員出租該套房,我們都沒有見過 租客,也不認識他,我不知道租客承租該房間之用途,也不 知道該房間有從事性交易等語;被移送人丁○○於警詢時辯稱 略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12室是我姐姐所有,由 我來管理,我是委託「富築不動產有限公司」業務員出租該 套房,我不知道租客承租該房間之用途,也不知道該房間有 從事性交易等語;關係人陳彥宇於警詢時陳述略以:我是色 情應召站的老闆,是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替我房租房間, 我都叫他哥,他的LINE暱稱是「噹噹噹」等語,可知本件被 移送人甲○○、丙○○、乙○○、丁○○雖係上開套房之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然就該套房均係委託第三人房仲出租,其等對於房 客本人均無認識,亦不清楚房客承租套房之用途,而經營色 情應召站之關係人陳彥宇亦係透過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承租套 房,而非直接向被移送人4人接洽租屋事宜,要難認定被移 送人委託房仲出租套房之行為,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第1款所稱「媒合性交易」之構成要件。此外,移送機關復 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甲○○、丙○○、乙○○、丁○○確有 移送機關所指之媒合性交易之具體不法情事,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對被移送人甲○○、丙○○、乙○○、丁○○為不罰之諭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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