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30號
LTEV,113,羅補,130,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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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吳王實美



被 告 邱德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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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