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吳尚展
被 告 楊庭禎即楊炳松
楊琮任
楊淑媛
楊淑惠
楊儭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原狀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0元,逾期不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楊 庭禎積欠原告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335號債權憑證所載 之債權。經核,原告計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71萬4,689元 (計算詳如附表一),高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系爭 遺產按債務人即被告楊庭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44萬8, 520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按楊庭禎應繼分比例計算之系爭遺產價額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萬8,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2,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一: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5日)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224,941元 2 起訴前利息(計息本金207,8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86,244元 計算起迄期間 年數 週年利率 小計 99年4月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5+153/365 19.99% 225,145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 8+122/365+15/366 15% 261,099元 3 違約金 1,200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4 執行費用 1,804元 總計: 714,689元
附表二: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
編號 被繼承人楊陳菊之遺產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4 25,700 84㎡×25,700元/㎡ =2,158,800元 2 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83800元 合計: 2,242,600元 債務人楊庭禎【應繼分1/5】繼承被繼承人楊陳菊遺產可獲得利益(計算式:被繼承人楊陳菊遺產總價額×楊庭禎之應繼分比例): 448,520元(計算式:0000000元×1/5=448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