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3年度,107號
LTEV,113,羅簡,10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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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連于君

被 告 楊智新
楊敏雄
楊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4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0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楊敏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楊敏雄與被告楊智新楊智煌為父子,與原告均 為鄰居關係。詎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9日21時15分許,在宜 蘭縣○○鄉○○路0段000號住家兼店面前,因不滿原告指責渠等 潑水至隔壁其店門口前之排水溝,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楊智煌以「看三小」、「幹恁老母」、「垃圾在門口一個你 有沒有看到嗎?」、「垃圾那麼大堆你有看到嗎?」,楊敏 雄以「幹恁老母卡好」,楊智新則以「幹恁媽機掰」等語分 別辱罵原告,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為此,爰依民法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楊智新楊智煌:本件的事實很明確,伊等已經繳罰金了,



法院判了就是判了,尊重臺灣的法律,請法官依法判決等語 。
楊敏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項分別 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16號刑事 判決判處楊智煌楊智新楊敏雄均犯公然侮辱罪,分別處 罰金3,000元、2,000元、1,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刑事卷宗查核無訛,且為到庭之楊智新楊智煌不爭執。而 楊敏雄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可採。
 ㈢又被告對原告辱罵「看三小」、「幹恁老母」、「垃圾在門 口一個你有沒有看到嗎?」、「垃圾那麼大堆你有看到嗎? 」、「幹恁老母卡好」、「幹恁媽機掰」等語,衡諸一般社 會通念,客觀上具有貶抑他人人格、使人難堪之意涵,已足 令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損害,故原告依首揭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於法應屬 有據。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現自營美髮業,每月收入約 6萬元;楊智新則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蔥農,每月收入不固 定,平均每月約1、2萬元,及楊智煌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賣 蔥油餅,每月收入約7、8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 院卷第37頁、第69-70頁),併參以職權調取兩造109-111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顯示之財產所得情形 (見限閱卷),及被告言論內容侵害程度、言論之動機、對 原告名譽之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 害而未為給付,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 息。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8日(簡附民字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2萬元,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 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具督促法院職權 發動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併予敘明,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 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仍應依法諭知訴訟費用負 擔之依據,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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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