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救字,113年度,4號
CPEV,113,竹東救,4,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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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彭如慧
法定代理人 謝佳甯
代 理 人 薛逢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彭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彭薇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提不 當得利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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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