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
被 告 陳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開庭, 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 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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