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312號
CPEV,113,竹北小,312,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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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曾千芳
被 告 朱良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176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 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明知詐騙集團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訴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收取或轉匯 款項,以確保自己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 得來源,且依其智識程度及常識,亦可知若有不相識之人 ,要求需提供帳戶供對方匯入來路不明之款項、並協助轉 帳,可能因此與他人合力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於民國000年 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K AI」、「Qiao」【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屬詐欺集團, 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被告向「huobi global 」交易所平台申請註冊會員帳戶(下稱火幣帳戶),並將 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設定約定轉帳帳 戶後,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人 頭帳戶。嗣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得上揭土地銀行帳戶資 料,即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在 指定之網路平台註冊會員並轉帳後,會有專人指導操作平 台獲利云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11年7月7 日17時2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內,被告再依「KAI」、「Qiao」之指示,將之用以購買 虛擬貨幣USDT並轉至指定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原告受有財物上損 失5萬元。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詐騙於111年7月7日17時21分許, 匯款5萬元至被告所有土地銀行帳戶,被告再依「KAI」、 「Qiao」之指示,將之用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並轉至指定 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使原告受有財物上損失5萬元等情,業據本院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64、321、439、527、531及593號刑 事案件判決被告此部分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連同其他3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著有明文。從而,被告提 供其所有土地銀行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人頭帳戶,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匯入帳戶 內之金錢用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並轉至指定電子錢包,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共 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原告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遭詐 騙經被告提領金額5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 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 未約定遲延利率,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及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 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 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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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