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305號
CPEV,113,竹北小,30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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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 代理人 謝維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楷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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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