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價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246號
CPEV,113,竹北小,246,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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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李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1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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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