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附民字,112年度,17號
CPEM,112,竹北簡附民,1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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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黎柏
被 告 古宇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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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