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宇鈞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宇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古宇鈞明知其並無清償借款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之稍早,以朋友幫忙、將償還先前借款、隨即還款、出各
種意外等理由,並傳送他人之健保卡與現金圖片予黎柏夆觀
看,以取信黎柏夆之方式,陸續對黎柏夆施以詐術,致黎柏
夆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
26-27、30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古宇鈞繳交如附表編號1-1
3、15-16、19-20、23、26-27、30「所得」欄所示之費用,
並於如附表編號22、25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
22、25「所得」欄所示之IPHONE手機2支予古宇鈞,復於如
附表編號14、17-18、21、24、28-29所示之時間、地點,匯
款如附表編號14、17-18、21、24、28-29「所得」欄所示之
款項至古宇鈞所指定之不知情之柳玉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玉玲郵局帳戶),古
宇鈞因而獲得上述財物及免予繳費之利益。嗣黎柏夆不斷催
告古宇鈞還款,古宇鈞分毫未還,黎柏夆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而查悉上情。案經黎柏夆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
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
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
事實,更正如附表所示,亦就被告古宇鈞如附表編號1-13、
15-16、19-20、23、26-27、30所示之部分,更正起訴法條
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本院卷第41-42頁)
,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更正後之內容
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合先敘
明。
三、證據:
㈠被告古宇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黎柏夆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柳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柳玉玲郵局帳戶申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LINE對
話紀錄、超商繳費明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
用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監視器畫面截圖、台新
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26-27
、30所示之詐騙告訴人代為繳費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編號14、17-18、21-22、24-25
、28-29之詐騙告訴人匯款及交付手機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相類似之理由,陸續誘騙告訴人代為繳費、匯款並交
付手機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且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
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犯罪情節較重之詐欺
取財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得,反施詐向
告訴人詐取財物及享受代為繳費之利益致使告訴人蒙受高達
新臺幣423932元與IPHONE手機2支之財產損失,所為誠屬不
應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
前科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
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
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案所
詐得之如附表「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未扣案,亦未 返還告訴人,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佩瑩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所得(新臺幣) 備註 所犯法條 1 111年3月24日 00:21、00:33、04:0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5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 111年3月25日 00:16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0000元 繳費明細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3 111年3月26日 01:17、01:18、01:20、01:2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繳費明細 2.3.4.5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4 111年3月28日 00:52、01:39、02:0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繳費明細 6.7.8.9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5 111年4月1日 04:27、05:03 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7000元 繳費明細 10.1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6 111年4月2日 00:05、00:24、01:12、01:1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7800元 繳費明細 12.13.14.15.16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7 111年4月5日 03:36、03:5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4000元 繳費明細 17.18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8 111年4月8日 01:38、02:44、02:4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6500元 繳費明細 19.20.2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9 111年4月9日 23:1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8000元 繳費明細 22.23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0 111年4月10日 00:52、23:54、23:59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2000元 繳費明細 24.25.26.27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1 111年4月11日 00:1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28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2 111年4月12日 18:01、18:02 竹北市○○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凰店) 22500元 繳費明細 29.30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3 111年4月15日 03:34、03:35、06:0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4380元 繳費明細 31.32.33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4 111年4月15日 17:0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6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5 111年4月16日 23:30、23:5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8000元 繳費明細3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6 111年4月17日 00:1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元 繳費明細35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7 111年4月17日 21:29、23:0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496元及5524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8 111年4月18日 00:2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9 111年4月20日 23:2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36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0 111年4月21日 23:23、23:26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0000元 繳費明細 37.38.39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1 111年4月21日 01:45、02:4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8000元及125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2 111年4月21日 新竹市○○路000號(手持電話販售部) iPhone 12 Pro Max 256G 1支 以黎柏夆名義貸款49032元購買左列物品後,將左列物品交付予古宇鈞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3 111年4月22日 00:18、02:5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 40.41.42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4 111年4月24日 22:55、23:07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元及15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5 111年4月25日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附近全家超商 iPhone 11 由黎柏夆將左列物品交予古宇鈞典當1000元後,由古宇鈞取走上開款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6 111年4月27日 23:5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7 111年4月29日 00:00、00:31、02:14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30500元 繳費明細43.44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8 111年4月29日 03:08、03:23、03:26、03:31、03:3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價值3797元之超商商品 ⒈交易明細45.46.47.48.49 ⒉由黎柏夆將左列物品交予古宇鈞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9 111年4月29日 01:3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4085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0 111年4月30日 02:45、03:0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5000元 繳費明細 50.5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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