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和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和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嚴和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依法應服兵役,利用赴出境觀光之機會滯 外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 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 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111號
被 告 嚴和辰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 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和辰係常備役之現役徵集員,為應受徵集之人,設籍於新 竹縣○○鎮○○○000巷00號,於民國110年8月26日經核准出境4 個月,並應於111年1月21日前返國,惟嚴和辰屆期未歸,經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於111年2月21日以關鎮民字第1113200130 號函通知催告嚴和辰應遵期返國,以接受常備兵徵集令,並 於同日以關鎮民字第1113200131號公告催告嚴和辰於1個月 內返國,該函並於111年2月22日送達。詎嚴和辰竟意圖避免 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 國服役。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嚴和辰本人明知屆期仍未歸國接受徵兵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於111 年2月21日關鎮民字第1113200130號函及送達證書、新竹縣 關西鎮公所關鎮民字第1113200131號公告、妨害兵役案件調 查報告書、被告體格檢查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等資料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於91年6月26日修正時,增定第6 、7款,並於立法理由第6點揭示「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
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對未 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者; 及役齡前出境返國,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規定 者外,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第6 款、第7款規定。」是立法者已就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國而屆 期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情形,增定為意圖規避徵兵處理之 行為態樣一種,自應優先於同條第3款所定「徵兵檢查無故 不到者」而適用第7款處罰。是核被告嚴和辰所為,係犯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 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