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嚴心秀
關 係 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李盈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路0○0號
,111年12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盈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盈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本院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
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盈進前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
(下同)579,084元,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取得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並聲請假執行,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361號假執行中,且聲請人
與被繼承人的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
407號受理,被繼承人最大的一筆現金30萬元存放在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提存所,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
其第1、3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4順位繼承人,是
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
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
00號民事判決(均為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號、11、57、78、88、89號拋棄繼承卷
查核在案。而被繼承人李盈進已離婚,其第2、4順序繼承人
已歿,第1、3順序繼承人,除已死亡者外,均已拋棄繼承
,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則聲請人主張對被繼承人李盈進有債
權,因被繼承人李盈進死亡,欲對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行
使權利,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又聲請人
前為被繼承人之第3任配偶,據聲請人提出之多項財產備忘
錄記載對被繼承人之存款、擔保金、股票、保險等財產之執
行摘要,並陳報稱被繼承人最大的一筆現金30萬元存放在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嗣經本院徵得王耀星律師表示有意
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本院考量王耀星律師具有專業素養,由
其擔任遺產管理人,當足勝任遺產管理之事務,本院爰選任
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
78條規定,定期對被繼承人李盈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
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
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李盈進如有大陸地區繼承
人欲聲明繼承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以書面向本院
為繼承之表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