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3號
KMDM,112,交重附民,3,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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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翁雪
劉郁彤
劉棨暘
劉郁珊
劉郁佳
附民被告 管俊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 ,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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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