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758號
CCEV,113,潮補,758,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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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邱菊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元(黃金銨)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具狀陳報兩造是否已解除或合意終止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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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