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乾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停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其中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船舶自後壁湖遊艇港遷離部分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船舶位之價額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