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39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乾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憶純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等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
或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米拉號船
舶自後壁湖遊艇港遷離,請具狀陳報「系爭泊位價額為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無法以金額預估
(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