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707號
CCEV,113,潮補,70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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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李敏君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
0,368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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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