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695號
CCEV,113,潮補,695,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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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95號
原 告 王清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
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772,558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113年4月9日之前一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
應補繳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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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