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40號
原 告 盧開熒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趙陵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經
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有房
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