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3年度,152號
CCEV,113,潮簡,152,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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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徐育文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王進華
王進強
王秀嬌
王秀容
王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王興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王進華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就其餘被告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原告共有坐落OO縣○○鎮○○段○○○地號土地、OO段O OO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係原告之被繼承人徐 金發所有,嗣經原告與其他共有人繼承取得。而徐金發前於 民國53年間,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以下合 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王興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為53 年12月28日至54年1月27日,其擔保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 時效而消滅,且系爭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實 行,則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業已消滅。又王興 俊已於97年12月26日死亡,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爰請求被 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綜上,原告依 據民法第767條、第880條、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等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王進華王興俊是伊父親,本件是伊很小的時候發生之 事,伊並不清楚,但原告應該是沒有還款,否則父親生前就 會塗銷等語。
 ㈡其餘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繼承 、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 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 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第82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又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 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 權消滅。」,民法第125條、128條前段、第759條、第767條 第1項、第821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現有設定系 爭抵押權,嗣王興俊於上揭時間死亡,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 所函文暨所附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 核閱無誤,是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至於被告王進華 雖為上開辯解,然其已自承對於本件緣由並不清楚等語,且 其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參酌,則被告上揭辯解,尚難遽 採。而依據民法第125條、第88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69年1月27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 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74年1月27日消滅,又被告並未提 出事證證明其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 有實行抵押權之行為,則系爭抵押權業已因5年之除斥期間 經過而消滅,參諸上揭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 第880條等規定,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OO縣○○鎮○○段○○○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54年 字號:潮登字第000374號 登記日期:民國_年_月_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王興俊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53年12月28日至民國54年1月27日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徐金發 共同擔保地號:OO段OOO、OO段OOO 2 OO縣○○鎮○○段○○○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54年 字號:潮登字第000374號 登記日期:民國_年_月_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王興俊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53年12月28日至民國54年1月27日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徐金發 共同擔保地號:OO段OOO、OO段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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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